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法第十
一條規定鑑別為被害人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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