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法第十 一條規定鑑別為被害人者。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