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2091339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11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 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立法總說明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訂
定發布,並自同日施行,其後於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並自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人口
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明定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之申請
程序、應備文件、廢止許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爰名稱修正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並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本辦法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明確列舉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專案永久居留之法律依據條文。(修正條
    文第三條)
四、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延長居留之應備文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延長居留,得不予許可及廢止居留許可之情形。(
    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被害人申請專案永久居留之特殊條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被害人申請專案永久居留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訂被害人申請專案永久居留,得不予許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八
    條)
九、增列得廢止專案永久居留許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