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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809576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內政部 臺內移字第0980959985號令發布,定自98年6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19條所列屬「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 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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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1009115402號令修正發布第11 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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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2091339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11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 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