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安全調查由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保
防安全單位(以下簡稱保防安全單位)執行。國防部於必要時,得協助受
監督之行政法人執行安全調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鑑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因原已設有保防單位執行
    安全調查作業,及國防部除所屬機關(構)、部隊外,各軍事校院亦
    有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應有實施安全調查,並設有保防單
    位,爰增列為執行單位。
二、其他因業務關係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所屬機關,如需國防部
    協助執行安全調查事項,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國防
    部提供行政協助。惟鑑於國防部為其監督機關,有主動協助調查之必
    要,爰增列國防部於必要時,得協助所監督之行政法人執行安全調查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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