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維護:指實施不定時、定點巡檢或其他有助列管軍品安全管控之 維護措施。 二、申請廠商: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完成級別評鑑且通過安全 查核取得合格證明,並依本辦法申請安全維護之合格廠商。
一、為明確本辦法所稱安全維護之內容及範圍,爰於第一款定明安全維護 之定義。 二、為簡明本辦法規定之申請安全維護廠商,爰於第二款定明申請廠商之 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