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維護:指實施不定時、定點巡檢或其他有助列管軍品安全管控之
    維護措施。
二、申請廠商: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完成級別評鑑且通過安全
    查核取得合格證明,並依本辦法申請安全維護之合格廠商。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本辦法所稱安全維護之內容及範圍,爰於第一款定明安全維護
    之定義。
二、為簡明本辦法規定之申請安全維護廠商,爰於第二款定明申請廠商之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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