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或學校主管機關(以下併
  稱為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學校相關事宜,應設私立學校諮
  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
      第二十八條所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權。
  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選任臨時監察人代
      行職權。
  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聲請法院解除監察人職務及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五項所定聲請法院解除董事長、董事職務。
  四、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
      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所定學校法人之設立、學校之設立
      、合併、改制、停辦及解散。
  五、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解除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人員之
      職務。
  六、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主管機關停止對學校獎助、補助或招生。
  七、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變更辦學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
      福利事業。
  八、其他有關學校法人及學校重大事項。
〔立法理由〕
  一、審議主體增列法人主管機關。
  二、依本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
      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
      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
      二條規定修正私立學校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諮詢意見之事
      項,其中第四款增列學校之合併及改制,以因應學校現況;有關學
      校之設立,包括學校之籌設;董事會發生紛爭時,應由法院裁定選
      任適當人選予以仲裁,以示公正,爰現行第二款予以刪除;另增列
      審議學校行政人員解職事由、學校獎補助、招生或變更辦學目的意
      見之提供。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