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
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
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私立
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
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前項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應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
遴聘之。
第一項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之遴聘、諮詢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
、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涉及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
校權益,爰於第一項修正私立學校諮詢會之組成,包含私立學校教
師代表及學校法人?N表,並調整成員比例之限制,強化私立學校教
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之參與。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為確立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之產生
方式,爰增訂第二項,以資明確。
四、第三項明定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之遴聘、組織及運作辦法授權由教
育部定之,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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