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辦理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為對象,辦理下列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一、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推動課程及教學政策。
二、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支持教師專業發展。
三、進行教材教法研究及推廣,發展各領域或群科教師專長進修課程。
四、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進行評鑑及研
究。
五、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學校與幼兒園、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及偏鄉或特殊
地區幼兒園,進行教學活化及創新。
六、提供領域、群科及重大議題之國內外教育資訊及發展趨勢。
七、其他有助於地方教育發展之工作。
〔立法理由〕 一、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係指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之教育輔導工作,爰於本條序文明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對象,另考
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亦有教育輔導之需求,故將其納為地
方教育輔導工作之對象。另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亦包括實驗教育學校
,爰不予特別規範。
二、第一款至第七款明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內容,
分述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係考量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
包括協助推動國家教育政策及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成長,爰明定
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內容包括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推動課程及教學
政策、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支持教師專業發展。
(二)第三款係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投入教材教法研究,並將其研究
成果推廣至中小學及幼兒園。另因應各教育階段各領域或群科教
師教學專業成長所需課程,師資培育之大學亦應整合校內各單位
發展專長進修課程,以協助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教學專業成長。
(三)第四款係因應新課綱學校應思考及發展學校本位課程,爰師資培
育之大學應就其師培專業協助中小學及幼兒園發展學校本位課程
,並進行評鑑及研究,以落實新課綱
(四)第五款係考量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及幼兒園、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
及偏鄉或特殊地區幼兒園相關教師專業成長資源較為缺乏,教師
進修較為不易,為協助其教師教學活化及創新,師資培育之大學
專業力量可透過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地到校陪伴,在地深耕協助
。
(五)第六款係考量師資培育之大學就師培專業角色應能獲得領域、群
科與重大議題國內外教育資訊及發展趨勢,爰規定師資培育之大
學應透過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將該等教育資訊及發展趨勢提供予地
方教育輔導工作之對象。
(六)第七款係為保留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彈性,
爰明定其他有助於地方教育發展之工作亦為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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