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 1070037267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0條,自107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立法總說明

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一
項)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
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第二項)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
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
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為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遵循之實施方式
、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爰訂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
導工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對象及內容。(第二條)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實施方式。(第三條)
四、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整合校內單位及結合相關單位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
    作。(第四條)
五、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輔導區劃分及任務。(第五條
    )
六、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及中央主管機關
    應編列預算補助。(第六條)
七、師資培育之大學擔任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教師,得支給經費或減授授
    課時數。(第七條)
八、各級主管機關對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之人員或單位得予敘
    獎之規定。(第八條)
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列為師資培育評鑑之指標。
    (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