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
(以下簡稱原民實驗教育),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原住民族教育之定義,指原住民族之「
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高級中等學校依本辦法辦理之原住民族
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原民實驗教育),包括「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
」。現行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辦理之原民實驗教育,自
本辦法施行後,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至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國民教育法並無辦理實驗教育之規定,且
國民教育係義務教育,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所有公私立學校均實
施常態編班,自本辦法施行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部分班級實驗
教育,僅有依本辦法辦理之原民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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