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
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現行學校對於學生提起申訴後,於作成評議決定前,均會保障學
    生就學權益,爰修正為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定前,
    均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以保障其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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