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
      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廣告物: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招牌廣告及樹立或設置於
      地面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樹立廣告。
  三、攤位:指經攤販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販所設置之固定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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