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 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廣告物: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招牌廣告及樹立或設置於 地面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樹立廣告。 三、攤位:指經攤販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販所設置之固定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