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品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永久性殘疾。
四、胎兒、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定義之規定,係參酌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Th
    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ICH)相關指引及美
    國FDA規範制度訂定。
三、第六款「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係參酌美國 FDA定義
    之「醫學上重要之事件」,即可能不會立即危及生命、導致死亡或住
    院,但可能危及患者或需要介入處置,以防止前五款定義中所列出結
    果之一者。例如Fluoroquinolone與Quinolone類抗生素藥品之肌腱炎
    、肌腱斷裂風險,或於急診室、居家進行加護治療之過敏性支氣管痙
    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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