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輸入醫療器材於輸入許可前,以逐批或抽批方式所為之查
    核、檢驗。
二、查核:指由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品目、包裝外觀、標示或其他項目之檢
    查、核對。
三、檢驗:指於實驗室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化驗。
四、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醫療器材查驗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機關
    或委託之機關(構)。
五、報驗義務人:指醫療器材之輸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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