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證券商對特定客戶辦理推介,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
  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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