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宣傳資料及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而運用下列傳
  播媒體或於公開場所,就期貨顧問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
  遞、散布或宣傳: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廣告、傳單、貼紙、日(月)曆、電話簿等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等。
  四、海報、看板、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等。
  五、電子郵件、電子看板或網際網路系統。
  六、現場展示會等活動廣告。
  七、新聞稿。
  八、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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