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宣傳資料及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而運用下列傳 播媒體或於公開場所,就期貨顧問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 遞、散布或宣傳: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廣告、傳單、貼紙、日(月)曆、電話簿等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等。 四、海報、看板、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等。 五、電子郵件、電子看板或網際網路系統。 六、現場展示會等活動廣告。 七、新聞稿。 八、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