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訂定本辦法之目的,在於規範期貨顧問事業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
  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以維護合法業者之專業形象,並保障交
  易人權益。

  本辦法所稱「宣傳資料及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而運用下列傳
  播媒體或於公開場所,就期貨顧問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
  遞、散布或宣傳: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廣告、傳單、貼紙、日(月)曆、電話簿等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等。
  四、海報、看板、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等。
  五、電子郵件、電子看板或網際網路系統。
  六、現場展示會等活動廣告。
  七、新聞稿。
  八、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期貨顧問事業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依社會一般道德及誠實信用原則
  ,並基於保護交易人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期貨交易市場之考量,慎重考
  慮到宣傳資料及廣告對於交易人之影響,以免誤導交易人之判斷力。

  期貨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
      公眾之虞。
  三、不得僅強調獲利,但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四、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應
      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五、應明列公司所登記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准之期貨顧問事業許可證照字號。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不得僅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
      義為之。
  七、所列業務人員以向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
      。
  八、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證期會核准之期貨顧
      問事業許可證照字號為○○年期顧○字第○○○號」。
  九、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
      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
  十、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義務、為違法之
      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十一、不得推介或勸誘不特定人,於特定價位交易特定期貨交易商品。
  十二、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擷取報章雜誌之報導
      、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
      表示。
  十三、不得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十四、不得對同業為攻訐。
  十五、不得藉證期會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或保證績
      效之宣傳。
  十六、不得有利益衝突、散佈不實資料、意圖影響交易市場行情、虛偽
      、欺罔、謾罵、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使人誤信之行為。
  十七、不得僅以特例或單筆交易資料,作為公開招攬業務之宣傳資料及
      廣告。
  十八、不得製作以樂透或類似易致交易人誤解期貨交易與賭博雷同之宣
      傳資料及廣告內容。
  十九、不得為其他經證期會禁止之行為。

  期貨顧問事業應將其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
  並經經理人審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應保存二年,本會得檢查期貨顧問事
  業上述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期貨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

  期貨顧問事業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將宣傳資料及廣告企劃併宣傳資
  料及廣告樣式、主題標示報本會。

  期貨顧問事業所為之宣傳資料或廣告物,本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交易人、
  相關單位檢舉有違反本辦法之嫌時,本會應即進行查證,並對檢舉人身
  分予以保密。

  本會依第七條規定,對期貨顧問事業進行查證後,認有違反本辦法之情
  事者,應填具「期貨顧問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查證說明通知書」(格
  式如附件一),通知該公司限期改善。
  該公司應就通知書所載事項逐項確認,於通知書送達後二日內填具「期
  貨顧問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查證說明回覆函」(格式如附件二)回覆
  本會。

  本會應就查證暨追蹤情形作成紀錄,並將違反規定而未於期限內改善,
  或未將改善情形於限期內回覆者,提紀律委員會審議。

  期貨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或宣傳活動,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經查明
  屬實者,本會除視違反之情節,分別依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九條之規定
  議處,如情節重大者,並將陳報證期會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證期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