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本帳戶之設置、變更及合併,應依集合管理辦法及 本規則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函送本會審查後,由本會併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 關核准。 前項有關本帳戶之變更,係指下列任一之變更: 一、本帳戶之管理及運用計畫之變更。 二、本帳戶之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本帳戶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之 變更。 三、本帳戶約定條款之變更。 信託業依主管機關意見修正本帳戶申請書件者,得由信託業直接函報主管 機關,並副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