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查字第11200018 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第4條附件二之一、附件 二之二、第5條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20141804號函洽悉)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立法總說明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管
理運用帳戶審查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二日實施以來,歷經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一00二七二四九六一號令
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集合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八條之一規定,放寬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帳戶,於帳戶淨資產
價值之一定比率得投資於未達一定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之境外債券或證券化商品,並增訂相關配套措施,爰修正本規則相關附件
,臚列如下:
一、附件一之一「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設置申請書」
    。
二、附件一之二「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設置審查表」
    。
三、附件二之一「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變更申請書」
    。
四、附件二之二「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變更審查表」
    。
五、附件三之一「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申請書」
    。
六、附件三之二「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審查表」
    。
前述附件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設置、變更、合併申請書附件項目「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及信託公會
    要求應檢附之文件」增列「例如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八條之一規定之相關銷售文件」。
二、設置、變更、合併審查表增訂投資於「集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款
    之商品相關審查項目,並酌修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信託業申請設置本帳戶,應檢具集合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各項書件
併同下列書件,各乙式二份,函送本會審查:
一、設置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設置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二)。
三、信託業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
    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管理運用人員無兼任其他業務經營之聲
    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三)。
五、信託監察人非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或職員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
    四)。(本款於未設信託監察人者不適用)
六、信託監察人資格符合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五)。(本款於未設信
    託監察人者不適用)
七、法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一之六);如本會認為申請案件性質上有必
    要者,得要求提出申請之信託業者另請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
八、專家無利害關係及未受懲戒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七)。
九、最近一年內專家曾審查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案件
    名稱表。(本款於專家未曾為本款所載之審查者不適用)
十、其他經本會要求應檢附之文件。

信託業申請本帳戶之變更,除本規則第二條第三項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各
乙式二份,函送本會審查:
一、變更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
二、變更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二)。
三、管理及運用計畫變更對照表。(本款於管理及運用計畫未變更者不適
    用)
四、本帳戶之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本帳戶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之
    變更對照表。(本款於風險等級未變更者不適用)
五、約定條款及其變更及與本會制訂之約定條款範本對照表。(本款於約
    定條款未變更者不適用)
六、如有受益人時,全體受益人同意書或受益人會議決議。但設有信託監
    察人,且變更事項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由信託監察人出具
    變更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三),而免
    附全體受益人同意書或受益人會議決議。(本款於約定條款未變更者
    不適用)
七、董事會議事錄。(本款於本帳戶之名稱、主要運用標的與地區、最低
    初始運用總金額及最高總金額之限制均未變更者不適用)
八、法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二之四);如本會認為申請案件性質上有必
    要者,得要求提出申請之信託業者另請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
九、專家無利害關係及未受懲戒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七)。
十、最近一年內專家曾審查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案件
    名稱表。(本款於專家未曾為本款所載之審查者不適用)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或本會要求應檢附之文件。

信託業申請合併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乙式二份,函送本
會審查:
一、合併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二、合併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三之二)。
三、合併後存續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及其變更及與本會制訂之約
    定條款範本對照表。(本款於約定條款未變更者不適用)
四、合併後消滅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受益權數換發存續之集合管理運
    用帳戶信託受益權數估算之換發比率、計算公式及依據。
五、合併目的及合併管理運用之影響評估。
六、合併後之管理及運用計畫及與合併前之管理運用計畫之對照表。(本
    款於管理及運用計畫未變更者不適用)
七、合併作業流程。
八、董事會議事錄。
九、法律意見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三);如本會認為申請案件性質上有必
    要者,得要求提出申請之信託業者另請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
十、專家無利害關係及未受懲戒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七)。
十一、最近一年內專家曾審查之其他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案
      件名稱表。(本款於專家未曾為本款所載之審查者不適用)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或本會要求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