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應提供不同收
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依照或比照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進行投資時之選擇(以下簡稱自主投資)
;基金管理機關應提供適當風險程度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依照或比照本
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交由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以下簡稱代
為投資)時之運用選擇。
基金管理機關依本辦法辦理下列各款之自主投資及代為投資,應訂定自主
投資及代為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報公務人員退撫儲
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一、本法第三條所定適用對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之退撫儲金。
二、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擇(兼)領月退
休金人員之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內之餘額
。
三、本法第三十條第八項所定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
儲金。
四、本法所定比照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交由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
之個人專戶內之餘額、賸餘金額或累積總金額。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實施範圍、實施方式、本法所定得進行自主投資人
員之風險屬性評估、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目、轉換、線上專屬平台建立
及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
應訂定自主投資及代為投資運用實施計畫及該計畫應包含項目。
二、第一項明定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公務人員得進行投資選
擇(以下簡稱自主投資),或交由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以下簡稱
代為投資)。
三、第二項明定基金管理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本法所定相關對象之自主投資
及代為投資事宜,應訂定自主投資及代為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以為辦
理依據,該計畫規範之範圍包含自主投資及代為投資相關事宜。
四、第三項明定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項目。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本法
第三條 本法適用對象,係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
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
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不包含依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
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
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
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
資者。上述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第一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第十一條第三項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或
專業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
合,提供公務人員自行選擇,未選擇者,由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公務人員年齡配置適當
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
機關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前條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計給。
二、月退休金: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支
領:
(一)攤提給付: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
基礎計算每月領取之金額,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
領罄為止。
(二)定額給付:由公務人員於申請領受之前,自行決定
每月領受新臺幣若干元,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
罄為止。
(三)保險年金:由公務人員以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一
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
發給之退休金。
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退休公務人員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
二目領取月退休金期間,其個人專戶內之
餘額得選擇繼續進行自主投資,並自負盈
虧;或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
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第三十條第八項 前項所定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不包含
公務人員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
之退撫儲金;個人專戶之自願增加提繳之退
撫儲金未領取前,其投資運用比照第二十八
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
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私校自
主投資及分期請領辦法)第二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理私立學校現職教
職員(以下簡稱現職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
稱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及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
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退休、資遣教職員)退休金與資
遣給與分期請領事宜,應分別訂定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以
下簡稱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
計畫(以下簡稱分期請領實施計畫)。
前項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應包括實施範圍
、實施方式、教育訓練、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投資標的組合
型態、數目、轉換、線上專屬平臺建立及管理事項。
第一項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應經儲金管理
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
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及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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