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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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現行法規)
公務人員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退撫基金管理
機關得全部或部分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辦理;其收支、管理、運用、
餘絀分配及委託範圍與經費等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
公務人員退撫儲金除作為給付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
扣押、讓與、抵銷、供擔保或移作他用。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
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公務人員自行選擇,未選擇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
關按公務人員年齡配置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
關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
機關統一管理運用。
前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時之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
,經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
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對於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之收支、管理及
    運用等業務,得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辦理。
二、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
    ,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全部或部分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代為辦
    理,以資彈性;其收支、管理、運用、餘絀分配及委託範圍與經費等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銓敘部核
    定。
三、為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權益,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於
    第二項明定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之使用範圍及限制。
四、第三項明定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設計多元化投資標的組合供公務人員
    選擇;未選擇者,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公務人員年齡,漸進調整
    資產配置內容。此外,為因應財經環境及投資理財因素之變化快速,
    爰訂定授權依據,俾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得據以彈性規範公務人員之自
    主投資事宜。
五、由於確定提撥制之精神係在強化個人之退休金準備責任,所以原則上
    政府不負最低收益之保證;惟考量在制度實施初期,個人專戶之資金
    規模過小,尚無法有效投資運用,爰於第四項明定在初期尚未實施自
    主投資時,個人專戶累積資金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並
    於第五項明定在此期間給予最低收益保證,俾確保個人專戶資金能累
    積至一定規模,以利其後續自主投資能創造更高孳息;另為確保較不
    諳投資理財知識之公務人員退撫權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
    公務人員擇定風險最低之投資工具,由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至於選
    擇其他收益較高但風險較高之投資標的,則未有最低收益保障,避免
    將其風險轉嫁由國庫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