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銓敘部部退三字第112559290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 條,自112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退休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以一百十
二年一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0000一五三一號令制定公布,並
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
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
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公務人員自行選擇,未選擇者,由基金管理機關按
公務人員年齡配置適當之投資組合等事項之實施辦法,依本法第十一條第
三項規定,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另依本法第二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退休公務人員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領取月退休金
期間,其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內之餘額得選擇
繼續進行自主投資,或交由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為落實本法規定及實
務作業需要,爰訂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基金管理機關應訂定自主投資及代為投資運用實施計畫及該計畫應包
    含項目。(第二條)
三、基金管理機關得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線上專屬平台及為公務人員
    設立個人專戶。(第三條)
四、基金管理機關訂定自主投資及代為投資運用實施計畫,應提供多元化
    投資標的組合供公務人員及退休人員選擇。(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基金管理機關於投資標的有相關影響投資權益之重大情事時,應即採
    取必要處理措施,並書面通知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
    理會)。(第六條)
六、基金管理機關應定期檢視投資績效表現,報監理會備查,並定期公告
    。(第七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