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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權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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