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權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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