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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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法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