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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2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 收費基準如附表。
附表-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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