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
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務舉辦之集會、研習、訓練、會議或其他相關
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立案民間團體舉辦之非營利性集會、研習、訓練、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
得減收二分之一之場地使用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