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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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