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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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制定依據

1. 家庭教育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
  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
  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經主
  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
2. 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設所屬二級機關,分別受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之
督導;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