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40086844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4條;新增第5條之1條文暨「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輔導團及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中心
定之。
前項團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教育處督導,綜理本中心各
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置組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