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推廣等業務,培養家
庭倫理觀念,強化家庭教育,增進家庭幸福促進社會和諧,依據家庭教育
法第七條第三項及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設花蓮縣家庭教育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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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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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教育處督導,綜理本中心各
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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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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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辦理諮
詢輔導、研究發展及推廣活動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施以相關訓練課程,經實習期滿及考核通過後
發給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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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輔導團及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中心
定之。
前項團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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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會計、人事業務由縣政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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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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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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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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