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分別提起之數宗申訴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申
評會得合併評議,並得合併決定。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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