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實施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行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記載之內容及計畫書(以下簡稱許可內容)
    實施相關作業。
二、於探勘或開發施工前,均應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備
    查。
三、遵循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或其他相關法令。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應遵循事項,例如地熱能探勘人或開
    發人應依核准之許可內容及探勘或開發許可計畫書,如期如質實施地
    熱能探勘或開發行為等。
二、另考量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行為對在地民眾生活之影響,宜於作業過程
    與地方適切溝通,爰參考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於施
    工前應落實在地溝通,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文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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