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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其在基地面積或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 面積未增加時,於領取使用執照前,得依本辦法辦理變更設計。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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