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於審議智慧創作申請案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
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指定地點說明。
二、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型或樣品。實作得以媒體紀錄形式為之。
三、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立法理由〕
明定審議時所必要之處置權限,以進行智慧創作申請案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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