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設置之各項設施,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其中百分之
六十作為保證金。回饋金得用於宜居建築之研究發展、特色景觀綠能發展
補助、都市發展及行政管理費用。
前項回饋金之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算方式及收支規定如附表二。
第一項之保證金作為確保後續使用者管理維護之用。已繳交回饋金之社區
,於取得使用執照滿二年後,經開業建築師查核簽證符合原設計內容者,
依次申請退還保證金,每次退還保證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其後每滿二年得
經查核簽證後再申請退還,至保證金全數退還為止。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避免回饋金之計算式造成誤解,修正附表二回饋金計算式,改以建造
    執照核准當日之公告現值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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