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新增並參考運作辦法中再申訴相關規定增訂定再 申訴制度。 三、第一項明定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再申訴決定之性質。 四、第二項明定不服再申訴決定之後續救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