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律師應積極參與律師公會或其他機關團體所辦理之法官及檢察官評鑑。
〔立法理由〕
配合為條次變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