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應於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期間屆滿前,依本條例
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繳交資料(附件六)。
〔立法理由〕
為有效盤點地熱能資源及加速其利用,爰明定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於許
可屆滿前繳交資料,以供地質調查主管機關查驗及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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