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學校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措施之申訴案學生,於評
議決定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
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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