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因有效期限屆滿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因其他
事由失效,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應於一個月內,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四
第一項規定繳交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資料(附件六),並依主管機關所定期
限以固封、填塞、拆除或適當措施處理經許可設置之構造物。
辦理前項固封、填塞、拆除或適當措施,應檢具經相關工程行為之專業技
師查驗簽證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為有效掌握、盤點地熱能資源與利用,及基於保護開發場址之生態環境,
爰明定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於許可效期屆滿或其他事由失效之後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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