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之新建
  、增建、改建或修建,應依本辦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原有之建築物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依該規則第八條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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