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被害人補助金之種類如下:
一、慰問金。
二、待業金。
三、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
四、原籍國(地)交通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所定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補償金之種類,包含「
    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及「精神慰撫金」,基於國家犯罪被
    害人權益保障政策,補償金性質從「民事賠償概念之代位求償性質」
    調整為「特殊社會福利補助之給付行政性質」,且於犯罪被害人權益
    保障法(以下簡稱犯保法)第五十二條已定明包含遺屬補償金、重傷
    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並由犯保法相關子法進一步規
    範相關請領條件及額度,爰刪除補償金之規定。
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立法說明,並考量人口販運案件多屬跨國(境)
    被害人,爰本條補助金之種類修正為「慰問金」、「待業金」、「再
    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及「原籍國(地)交通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