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協助執行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事項(以下簡稱列管
軍品安全維護),國防部得指派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或
協請相關機關(以下合稱執行機關)支援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有效執行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事項
    ,爰定明國防部指派所屬機關及協請相關機關支援辦理之權責。
二、本條所稱執行機關,不以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為
    限,亦可協請警政單位、調查局等機關支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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