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指學生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並經學校獎
懲相關會議認定之事件。
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相關人員參與。
〔立法理由〕
一、配合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現行條
    文有關特殊行為之學生類型。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特殊事件學生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及
    第九點規定略以,特殊情狀學生指嚴重行為偏差、適應困難、高關懷
    (包括保護個案)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學校對於特殊情狀
    學生之處遇性輔導,程序如下:
    (一)應評估其行為問題及嚴重程度,經學校介入性輔導仍未明顯改
          善者,應通知家長並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必要時,應召開個案
          或專案會議,討論後續轉介處遇性輔導事宜。
    (二)經評估後,得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心理衛生中心進行心
          理諮商,或轉介至家庭教育中心進行家長諮詢。
    (三)學校於學生有特殊事件時,依相關方式提供家長家庭教育諮詢
          。
    (四)爰上開注意事項已有相關機制提供學生及家長相關輔導,爰本
          辦法依循母法刪除「特殊行為學生」,未影響提供家庭教育諮
          商或輔導之範圍。
三、另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及運作辦法第六條規定略以,由學
    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項(包括學生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
    事件)。另配合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透過前開規定,各地方政府
    於獎懲規定皆有其完善機制(例如獎懲組織或會議),考量本部主管
    之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部),其行政管理督導權責亦屬學校所
    在地之地方政府,適用前開規定。
四、承上,為使學校於認定重大違規事件有時有所依循,考量尚有其他不
    及記大過之行為,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需相關家庭教
    育、諮商與輔導之服務及避免單一教師認定,須透過多元之人員參與
    ,進行是否需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認定,爰除將現行條文「違
    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修正為「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
    ,並經學校獎懲相關會議認定之事件」,並增訂第二項,俾利適用明
    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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