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依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發展原住民族課
程及評量。
前項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得包括原住民族語言、歷史、文學、歲時
祭儀、社會組織、傳統習慣、工藝、樂舞、生活技能、土地與生態智慧、
族群權利及其他文化內涵。
〔立法理由〕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展及厚植原住民族知識體系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商教育、科技、文化等主管機關,建構
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原民實驗教育之內容應以原住民族知
識體系之內涵為依循,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以原住民族知識特性
及內涵作為原民實驗教育規劃方向,發展原住民族課程教學及評量。
二、本條適用對象為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時,係以替代彈性課程為主,亦
即於彈性課程中可安排本條原民實驗教育之內容事項。
三、另本條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學校時,因第十條已明定不受高級中等學
校課程綱要之限制,學校得於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時,依本條原民實驗
教育內容予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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