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依本 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明定本辦法所規範之兼職,不包括兼任服務學校內職務。又教師於校外兼 職,應依本辦法、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等相關 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