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探勘:指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以鑽井、開鑿或其他類似方式探查
地底下蘊藏之地熱能之行為。
二、申請案:指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探勘或開發許可之申
請案件。
三、探勘場址:指申請人申請進行探勘之土地範圍。
四、開發場址:指申請人申請進行開發之土地範圍。
五、地熱能探勘人: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之人。
六、地熱能開發人: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地熱能開發許可之人。
七、總投資額:指以申請當年度之地熱發電躉購費率每瓩裝置容量之期初
設置成本乘以規劃總設置容量計算所得數額。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二、第七款明定總投資額,以作為計算開發許可應備自有資金比例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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