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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依前條規定所提供之廣告空間,應給予九折之優惠費率。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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