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訂定,茲為配合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發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擬比照本標準訂定方式,增訂適用運動產業相關條款,乃將本標準名稱修
正為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
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並保
留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運動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用,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法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適用本標準之產品或服務並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