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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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
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
用;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
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運動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用;
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